中通支付服务协议(特约商户)

《中通支付服务协议(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方(详见下表甲方信息)及乙方(中通支付有限公司)签订。甲方在签约前应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协议中相关条款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可通过乙方客服渠道(客服电话:400-0900-188)进行咨询。

甲方:

 

乙方:

中通支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677749144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武悔

住所地:

 

住所地: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822号、3823号、3824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一、名词释义

1.1中通支付服务:即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是指基于乙方的支付系统,在商户、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主体之间传送支付信息,并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中介服务。

1.2乙方网站: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指官方网站(www.ztopay.com.cn)、中通支付开放平台(open.ztopay.com.cn)、中通支付小程序(如纷享生活APP中的“企业助手”等)、H5和/或客户端。

1.3特约商户/商户:是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本协议项下特指乙方)签署协议,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完成交易资金结算,并按照约定受理相关支付方式,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等合法主体(本协议项下特指甲方)。

1.4用户/客户/持卡人:指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购买甲方商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退款:指甲方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客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款。

1.6有权机关: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权要求采取查询、冻结或扣划资金等措施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机关等。

1.7调单:指因发卡行、清算机构、收单机构或服务商等各服务提供方对已经发生的交易存有疑问时,通过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单据,以确认交易真实性的过程。乙方也可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向甲方调取交易签购单据、网上交易记录和相关消费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

1.8 T日:即交易发生日;T+1 日,即交易发生的下一个工作日。

1.9 D日:即自然日;D+0日,即自然日当日;D+1 日,即交易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日。

二、服务内容

2.1甲方可以通过中通支付开放平台、纷享生活APP中的“企业助手”及乙方允许的其他方式在乙方网站认证成功且开通商户功能后成为特约商户,甲方在乙方网站开通不同的支付产品(或称“商户能力”),以便乙方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并为甲方提供接⼊及使用乙方服务所需的开发、技术性升级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且甲方承诺遵守乙方支付业务管理规定。

2.2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支付产品/服务:PC收银台、移动收银台、聚合收款等支付产品,具体产品类型以甲方在《附件:服务及费率登记表》勾选、填写的产品/服务或与乙方另行签署的产品协议/条款为准。甲方也可通过在乙方网站线上申请或线下签署相关协议/文件新增支付产品或变更已开通的产品/服务,具体以乙方网站实际开通的功能及线下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2)验证服务:包括身份信息验证及账户信息验证,指乙方利用自有的公民/企业身份信息查询及账户信息查询等验证渠道,向甲方提供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等验证服务。

(3)查询服务:提供与本服务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交易查询、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交易明细下载等服务。

(4)其他服务:甲方在《附件:服务及费率登记表》中勾选、填写的其他服务,或双方通过另行签署的协议/文件确定的其他服务。

三、甲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甲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依法对甲方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验证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实甲方的开户意愿。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ICP备案号(若为手机应用则需提供应用名称)以及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资质及身份证件等。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甲方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附件:服务及费率登记表》以及乙方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

3.2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交的资质材料及其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及文件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在该等变更情形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时将变更后的文件资料交付乙方,乙方有权重新审核甲方支付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认为甲方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所有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3.3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网站的登录名及密码、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如有)及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加密私钥信息等。因甲方保管、设置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任何一方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对其开设的账户要求关闭或冻结,应提前与乙方联系,并按照乙方相关要求提供资料进行操作。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账户或操作其资金,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但对采取措施前已执行的指令不承担责任。

3.4甲方确保自身发出的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任何使用甲方的登录名、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乙方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乙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5甲方保证合法、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涉赌、涉黄、套现、洗钱、欺诈、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否则甲方需承担因其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甲方不得对外声称乙方为其提供担保、资金托管、保证等服务。若甲方实施本条款涉及的相关行为,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因该等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3.6甲方应遵守协议中对甲方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和经营网址的限定,且甲方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 ,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与甲方合作,如造成乙方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7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甲方所经营的业务应履行实名要求的,甲方承诺将乙方提供的支付功能用于实名制业务,否则,甲方应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3.8甲方不得把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且乙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3.9甲方承诺“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3.10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与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系统的原有功能。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且乙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3.11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保存期限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如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信息泄露、数据丢失,并因此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3.12甲方不得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并有义务确保客户在使用乙方服务时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或拒绝受理因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产生的成功交易。甲方不得代客户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不得变相截留客户资金;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费用擅自转嫁给户。

3.13甲方承诺甲方向其商户号内充值的资金(如有)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否则,甲方应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3.14甲方有义务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任何投诉和纠纷,以及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引发的各种纠纷,承担因甲方原因而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的声誉和形象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投诉或引起法律责任和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15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甲方网站的,甲方须在甲方网站的支付页面(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收银台)的显著位置嵌入乙方提供的 LOGO 图形链接显示乙方系甲方支付服务提供者。甲方须在甲方网站标注甲方的具体联系方式,甲方与其客户发生交易纠纷时,该客户向乙方寻求解决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客户。

3.1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部门/乙方合作金融机构的要求,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乙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核查。

3.17甲方应履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信息安全管理和评估的相关职责,接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乙方的信息安全监督,甲方应在甲方客户支付款项时明确提示客户支付风险,确保自身和其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甲方(包括甲方的员工、其合作机构及其雇员等)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存储、截取、盗用用户的银行卡敏感信息及网络支付交易密码/验证码,甲方应当做好持卡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否则,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履行前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甲方系统遭受攻击(发生盗卡、钓鱼等)、感染病毒、程序BUG或人为失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有权据此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确保甲方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各项服务费用。

4.2 乙方应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4.3 乙方有义务及时处理因乙方支付服务导致的投诉或纠纷,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的声誉和形象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优质客户服务,解决甲方或甲方客户使用乙方支付产品时遇到的业务或技术问题,接受甲方、甲方客户或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建议和咨询,客户服务电话:400-0900-188。但乙方无义务对自身系统没有记录的交易信息和客户数据做出任何保证和解释。

4.4本协议中涉及乙方对甲方的客户或第三方的服务, 是乙方履行对甲方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甲方的客户或第三方的任何承诺, 甲方的客户或第三方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4.5为了保障服务质量,乙方可根据情况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由于产品和服务的改动升级暂停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产品、服务改动和升级前,乙方应采取有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网站公示或电子邮件通知等)并预告恢复日期,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6乙方应确保甲方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不得非法挪用、占用甲方、甲方客户或持卡人的资金。

4.7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具体交易,仅为双方间的款项结算提供服务。乙方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所有纠纷不承担责任。若客户不接受或者违反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规则或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客户提供支付服务。由此导致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支付服务与客户完成交易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费用与结算

(一)服务费

5.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产生的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验证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系统对接服务年费等。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以《附件:服务及费率登记表》及双方另行签署的产品/补充协议为准。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收费账户一次性支付约定的技术服务费及当年度系统对接服务年费,费用一经支付乙方不予退还。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续约情况,甲方应于自动续约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下一年度系统对接服务年费。

5.2交易手续费按笔或按约定费率(手续费=交易金额*费率)收取,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甲方可选择如下手续费结算方式:

(1)内扣(实时收取):即乙方在每一笔交易发生时,从交易金额中实时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如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未选择手续费结算方式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内扣(实时收取)的方式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2)外扣(预充值):即甲方同意乙方为其开通手续费账户,并预先通过企业网银划拨等方式付款至手续费账户中,由乙方在手续费账户中实时扣收甲方交易手续费。甲方应确保手续费账户中余额充足,因手续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交易失败或交易金额无法入账等后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外扣(后付费账单):该手续费结算方式需由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该结算方式下,双方可按月、双月、季度等周期进行结算,具体以手续费结算方式变更申请页面展示的付款周期为准。乙方在每个付款周期结束后的次日(即“账单日”)为甲方生成上个付款周期的手续费账单,甲方应在账单日后20个自然日内按照账单金额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甲方逾期支付账单金额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5.3甲方需要乙方开具发票的,应书面告知乙方并在首次开票前按照乙方要求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若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乙方提交相关资质材料。

5.4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联、各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费率政策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但应提前在乙方网站进行公告,调整后的内容在公告届满30日起生效,或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若甲方不同意调整,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乙方支付通道发生改变,双方需对发生变化的支付通道的交易手续费标准重新约定,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不为甲方提供该通道服务。

5.5验证服务费(小额打款验证):为验证甲方账户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甲方对其账户的可操作性,本协议项下乙方可能通过小额打款的方式进行验证。甲方同意,如验证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完成了小额打款,乙方有权将收到的小额款项作为验证服务费,无需退还甲方且无需开具发票。

(二)风险保证金

5.6 为确保甲方能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全面履行与乙方的各项协议,甲方应按《附件:服务及费率登记表》和双方另行签署的产品/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指定账户缴纳风险保证金。甲方应在本协议或风险保证金相关产品/补充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的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由此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使用乙方提供服务出现的风险情形对风险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保证金不计利息。 

5.7如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或甲方违反对用户的承诺或违反与乙方的约定,致用户或乙方受损时,乙方有权直接使用甲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对用户或乙方进行赔付,风险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包括甲方在乙方支付系统开立的待结算账户、代付账户、企业钱包及其他账户,下同)中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8如双方合作终止,乙方于甲方通过乙方接口发生最后一笔交易之日起的180天后,将剩余风险保证金无息返还至甲方原风险保证金付款账户。如本协议和产品协议终止后180天内发现甲方存在对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造成风险或损失的,乙方有权从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优先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索。如甲方提供虚假资质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乙方有权不予退还风险保证金。

5.9甲方的风险保证金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被扣除或根据甲方交易风险提高而增加后,甲方应当在风险保证金被扣除或收到甲方的调高风险保证金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交足,逾期未交足的,乙方有权冻结甲方账户中同等金额的款项。

5.10乙方收取服务费及风险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以《附件:服务及费率登记表》中约定的“保证金及收费账户”为准。

(三)资金结算

5.11初始结算周期:对于发生在T日的交易,若甲方没有进行特殊设置或操作,乙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规则于T+1工作日(即遇节假日顺延)将甲方T日的结算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结算银行账户,款项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周期。甲方入网时选择其他结算方式的,以其入网时选择的结算方式为准。

5.12甲方绑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结算周期等以《附件:服务及费率登记表》约定为准。甲方需变更上述结算信息的,可通过乙方网站或乙方允许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及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变更相关资料,经乙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因甲方银行账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需合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立即停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结算服务。

5.13若甲方存在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D+0/D+1资金结算服务(D+0/D+1资金结算服务是指,甲方在发起资金结算指令后,乙方于当日/次日将相应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中):

(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不满90日的;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

5.14甲方认可,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风险交易情况调整结算周期,并以电子邮件、系统信息、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

5.15甲乙双方确认,除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形外,双方费用结算均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的数据最终以乙方系统记载为准。甲方如有任何异议的,应在相关信息公布或记载于乙方系统后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确认和同意该等信息。

六、退款处理

(一)正常退款

6.1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等原因需要退款的,由甲方按乙方和银行的要求在交易发生后180天内向乙方发出退款指令,退款款项将原路退回至交易时持卡人使用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如因银行原因不能办理退款操作,甲方需自行处理退款事宜。

6.2 申请退款时,甲方应保证在乙方账户中应有足够退款的账存资金,或者甲方须按退款金额将款项转账至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应向甲方的客户进行原路退回退款处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发出的退款指令。

6.3退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取交易手续费(因甲方过错致使用户要求退款的情形除外),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收取的交易手续费默认不予退还,因此退款时出现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二)异常退款

6.4退款遵循原路退回的原则,甲方不得进行截留或退至其他账号。甲方未遵循原路退回原则而造成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超过退款期限或持卡人银行卡或支付账户被冻结、挂失、换号等造成乙方无法正常退款操作的情形)导致无法退回至原付款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时,乙方有权与付款人核实退款订单信息后,退款至付款人本人的其他银行账号或支付账户。当银行不支持甲方原路退款业务时,乙方可以通过代付方式进行退款,但因此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6.5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甲方客户的直接退款指令,乙方有权将甲方客户的退款指令转给甲方,并由甲方自行进行处理。但在甲方与甲方客户发生纠纷时,如果甲方存在未发货、退货、欺诈等情况,或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甲方,或因退款不及时将给乙方声誉造成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客户退款。退款时,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退款情况使用甲方的账存资金、待结算资金或风险保证金进行退款。甲方资金不足时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乙方补足等额款项。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向客户退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风控条款

7.1业务风险监测及异常处置: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甲方、乙方、持卡人的共同利益,乙方有权对甲方交易的业务风险水平、业务投诉及其他业务运作情况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及投诉情况,如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投诉增多等异常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延迟结算、降低限额、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冻结资金、限制服务、中止服务、终止合作等措施并通知到甲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2交易风险监测及异常处置:对于盗卡、欺诈等风险行为关联的 IP 地址、银行卡号、手机号、身份证号、注册信息等,甲乙双方应分别采取措施禁止相关信息通过甲方场景使用乙方支付通道再次交易。如果以上风险信息通过甲方交易引发持卡人投诉或银行、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乙方有权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冻结相应款项,同时,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规定时限内应乙方要求拦截资金、冻结可疑账户,并提供完整的客户资料和交易明细凭据,以备乙方反馈。若调查部门判断无需赔付,乙方将在审核结果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解冻甲方待结算资金中的相应款项。若调查部门判断需要赔付或甲方逾期未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乙方已经向受害人先行垫付的,甲方应无条件全额赔付,甲方未及时进行赔付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并通知甲方,不足部分,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乙方。

7.3交易争议处理:当持卡人或发卡行、银联、网联对交易有疑义,依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网联业务差错争议处理规则》、专项业务规则通过银联差错平台、网联清算有限公司风险交易处理平台或其他专项业务处理渠道对相应款项发起查询、投诉、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甲方需按照乙方通知要求的时间提供交易凭证,如甲方不能提供交易凭证或提供的交易凭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持卡人及发卡机构能够证明其拒付行为符合业务规则有关要求的,甲方应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如遇发卡行、银联、网联等先行扣除乙方资金对持卡人进行赔付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并通知甲方,不足部分,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乙方。

7.4持卡人升级投诉:当持卡人针对交易向权力机关(包括但不限于银联、网联、发卡行、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或公开媒体(聚投诉、黑猫投诉等)发起投诉的,乙方有权先行冻结甲方部分或全部待结算资金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需按照乙方通知要求的时间解决投诉,如无法按时解决或由于甲方配合不及时引起的损失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如遇持卡人强烈投诉(如至乙方公司、监管机构或其他权力机关上门投诉等),导致乙方发生资金垫付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并通知甲方,不足部分,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乙方。

7.5持卡人未知情被扣款:在使用乙方通道划扣持卡人账户资金时,甲方必须确保持卡人知情且为持卡人本人意愿,形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与用户签订扣款协议、扣款告知书、下发短信验证通知、邮件通知等。如持卡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扣款后向乙方或7.4条所述权力机关或公开媒体发起投诉的,乙方有权先行冻结甲方部分或全部待结算资金并通知甲方,甲方需按照乙方通知要求的时间解决投诉,期间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及相关机构调查、提供完整详实的扣款材料。如经调查需赔付的,乙方将在审核结果做出后从甲方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中划拨资金赔付给用户并通知甲方,不足部分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如在调查过程中或调查完成后上游机构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网联业务差错争议处理规则》、专项业务规则等先行扣除乙方账户资金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资金弥补损失,如遇甲方风险保证金及账户余额不足,甲方应于 3 个工作日内补足。

7.6甲方违规作业:在合作期间,如甲方将乙方产品使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外,或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甲方直接或变相从事非法放贷、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规募集私募基金、诈骗、洗钱、互联网赌博、传播淫秽色情、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活动的,乙方有权先行冻结甲方部分或全部待结算资金并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终止服务;如因上述业务引发持卡人投诉,甲方应无条件承担全部损失并赔付,如甲方未及时进行赔付,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划拨资金赔付给用户,如因甲方风险保证金、待结算资金余额不足导致乙方垫付的,甲方需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资金;如因上述业务导致乙方被网联、银联、银行、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权力机关等调查,对乙方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上游机构暂停通道使用、划扣乙方账户资金赔付给用户、冻结乙方账户资金、暂停乙方拓展新商户等,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全额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甲方进行追偿。

7.7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交易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防范持卡人拒付风险,及时解决交易中出现的如下问题:

1)在交易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真实欺诈、伪冒交易持卡人账户信息泄漏甲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用户的承诺与乙方的约定情形,甲方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交易中出现持卡人否认交易、持卡人拒付、集中入金分散出金等可疑情形的,甲方应依据本协议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交易凭证,甲方怠于提供凭证,或甲方提供的凭证不符合相关行业内标准,或在乙方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通知)后甲方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等,甲方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因上述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的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与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以弥补乙方损失,甲方需及时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资金中扣除,仍不足以赔偿的,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且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8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其外包服务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相关指引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及基于甲方交易风险原因的远程或现场风险巡查工作。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现场、经营网站、风险控制、交易内容、授权文件,且乙方有权根据巡检结果采取相关措施。 

7.9如乙方发现甲方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乙方有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7.10因甲方发生前述风险事件给乙方或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甲方风险保证金、甲方账户资金不足以赔付或扣除的,应按约定时间补足。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补足,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索,不受本协议是否终止的限制。

7.11若甲方开通乙方支付服务后连续1个月无交易产生,则乙方有权限制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若甲方连续3个月无交易,则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后续甲方需要恢复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时,需按乙方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后,方可续用;甲方连续12个月无交易的,乙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7.12风控条款的约定不因本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而失效。

7.13乙方风险协查邮箱:fxxc@ztoec.com。

八、用户信息保护

8.1 甲方应当遵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8.2严禁甲方存储、窃取用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CVV2、银行卡有效期、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漏用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定期检查、技术检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同时,甲方应承担相关信息泄露给乙方及相关用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8.3 如甲方存在伪造或变造商户资料,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实施、参与或协助银行卡欺诈、套现、洗钱等任一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采取相应风控措施且甲方应自行承担给乙方及相关用户造成的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九、反洗钱责任

9.1 乙方有权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登记甲方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甲方应为乙方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上提供充分的协助

9.2 甲乙双方应遵守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应互相合作,及时向对方提供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所需的客户资料。甲乙双方保证就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监管机构和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用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十、廉洁条款

10.1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纪念品等),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协议,且违约方应按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或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二者中较高的一项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10.2乙方接受举报的邮箱:c-service@ztoec.com

十一、知识产权

11.1乙方是其在本协议项下服务中所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网页、文字、图片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商标、LOGO 或带有“中通支付”字样的内容放在甲方网站及对外宣传的材料中,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解除本协议。

11.2除另有特别声明外,乙方在本协议服务中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等所依托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许可其使用,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甲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甲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11.3甲方同意,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乙方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营销资料及其他非竞争性推广渠道中,合理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志、服务名称、域名、标识、图片、视频、文字描述等知识产权,以展示双方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十二、保密条款

12.1任何一方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等商业秘密,均应保守秘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用户个人信息、用户支付信息以及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第三方。

12.2各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对方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保密责任。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乙方有权披露甲方的相关保密信息或商业信息:

(1)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相关保密信息的;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相关保密信息的;

3银联、网联及乙方合作的各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机构因举报、投诉、调单等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相关信息的;

4客户投诉,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商业信息,经乙方查实后认为可以提供的。本协议所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联系方式、甲方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交易信息。

12.3 各方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12.4 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十三、违约责任

13.1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任何保证、承诺或约定,即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应由该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及产品/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暂停服务、冻结资金、服务功能限制等),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罚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赔付乙方,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违约情况从甲方的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中优先扣除相应损失金额。

13.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从甲方风险保证金和甲方账户中扣除甲方应付服务费。若甲方于收到乙方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足额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向甲方提供任何服务,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四、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14.1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14.2鉴于网络之特殊性质,乙方对因银行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导致的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若造成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甲乙双方应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14.3 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处理相关事宜,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4 乙方制定且预先通知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5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1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不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成功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十五、协议变更与终止

15.1甲方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或乙方的业务需求,或为了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乙方将会持续更新服务,为甲方提供版本升级、功能升级、规则升级等服务和内容的更新,本协议也可能会随之更新。乙方会以公告、短信或弹窗等方式以下统称“通知” 在公司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服务渠道的显著位置连续公示30日,并在公示届满30日起施行。甲方有权在乙方公示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示内容的,应在乙方公示内容施行前向乙方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甲方未在公示期间内向乙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或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终止本服务。

1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但甲方仍应结清本协议项下已发生的费用。

15.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和客户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或转卖、租借支付接口,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 

(2)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正常经营,或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

(3)甲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

(4)实施违规操作,或违反本协议及产品协议等约定,且经指出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乙方整改要求和目标的;

(5)甲方因违反法律规范,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或银行、电信或行政、司法等部门出具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涉嫌违法或犯罪、终止甲方交易书面通知等文件及材料;

(6)甲方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乙方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监查要求的;

(7)甲方无理由拒绝受理消费者、甲方客户使用乙方的支付产品进行支付的;

(8)甲方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

(9)甲方实施有损乙方及其关联方利益行为的;

(10)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业务的;

(11)甲方的软硬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或不符合乙方接入技术规范和指引,经乙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12)甲方出现风险事件或经乙方判断交易异常的;

(1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5.4本协议终止后,涉及到风险保证金、退款、保密、通知、争议解决和协助的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因提供支付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因协议终止而返还。

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16.2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其他事项

1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或本协议项下甲方选择的服务中最早的服务开通之日起生效(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有效期年。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叁拾天前,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则本协议自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壹年,次数不限。

17.2双方经具有合法资质的主体认证后,可使用符合技术和法律规范的线上电子签约服务完成本协议以及相关文件的签署。电子签署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纸质签署的,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协议首部记载的联系方式接收/发送协议中止/终止/解除通知/司法通知或其他必要通知,如因任何一方变更以上联系方式,均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一旦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协议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方式)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且甲方同意电子送达。

17.4本协议各条款效力独立,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17.5本协议及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和产品/补充协议均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6甲方使用中通支付开放平台的,还应遵守《中通支付开放平台服务协议》,《中通支付开放平台服务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中通支付服务协议(企业钱包)

《中通支付服务协议(企业钱包)》(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方(详见下表甲方信息)及乙方(中通支付有限公司)签订。甲方在签约前应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协议中相关条款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可通过乙方客服渠道(客服电话:400-0900-188)进行咨询。

甲方:

 

乙方:

中通支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677749144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武悔

住所地:

 

住所地: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822号、3823号、3824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一、相关定义

1.1中通支付服务:即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是指基于乙方的支付系统,在商户、银行、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主体之间传送支付信息,并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中介服务。

1.2企业钱包:即“企业支付账户”,是指乙方根据用户(包括企业法人及其他乙方网站支持开通企业钱包业务的非个人主体,本协议项下特指甲方)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甲方需使用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或乙方允许的其他方式,注册、登录企业钱包。

1.3乙方网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指官方网站(www.ztopay.com.cn)、中通支付开放平台(open.ztopay.com.cn)、中通支付小程序(如纷享生活APP中的“企业助手”等)、H5和/或客户端。

1.4身份要素:是指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支付账户、数字证书、交易密码、短信校验码、手机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及生物识别信息(指可以用来区分自然人个体的独特生理特征,如面容信息、声纹信息等)等。

1.5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权要求采取查询、冻结或扣划资金等措施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机关等。

1.6冻结:是指按照前述有权机关要求进行的冻结。被冻结余额不能用于支付、提现或转账等,被冻结账户可能无法登录、使用。

1.7限制:是指除有权机关冻结情况之外,企业钱包部分或全部功能不能使用,账户相关资产、账户余额不能使用。

1.8止付:限制措施的一种,指企业钱包账户余额不能使用,例如不能用于支付、提现或转账等服务。

二、企业钱包的服务内容

2.1乙方基于企业钱包向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是受甲方委托代甲方收款或付款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以下简称“企业钱包服务”或“本服务”)。甲方向乙方发出代为收付款项的指令后,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依本协议之约定,该指令不可撤销。

2.2企业钱包的功能:充值、付款、提现、转账、查询等,本服务的各功能可能因适用场景的变化而发生调整,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或与甲方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

1)充值:甲方可以将甲方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到甲方的企业钱包。

(2)付款:甲方可以使用企业钱包余额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3)提现:甲方可以将甲方企业钱包的余额转账至甲方绑定的同名银行账户。除非甲方的企业钱包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在符合收付款额度的前提下,乙方将于收到提现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将相应的款项汇入银行账户(以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甲方理解并同意,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可能会对提现进行风险检查,因此可能导致到账时间延长。提现到账时间以银行处理时间为准。

4)转账:甲方可以使用服务,委托乙方将甲方企业钱包余额扣划至收款方支付账户,具体以乙方根据适用场景、监管要求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和财产安全,甲方使用转账服务时,提前谨慎核对收款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方的真实身份、收款方所在的合作方应用软件账号等,甲方发出的转账指令不可撤销,甲方应当自行承担因转账时指错误而导致的风险。

三、企业钱包的注册、使用和注销

(一)注册

3.1甲方在注册企业钱包时,应根据乙方要求及页面提示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及完整的资料。

3.2甲方可以通过中通支付开放平台、纷享生活APP中的“企业助手”及乙方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企业认证并注册开通企业钱包。

3.3甲方的企业钱包登录电子邮箱即为甲方企业钱包绑定电子邮箱,甲方可以使用该电子邮箱登录、使用本服务。同时,一个电子邮箱仅能与一个企业钱包绑定。甲方应确保企业钱包绑定的电子邮箱为甲方实际持有并控制,如甲方占用他人的电子邮箱的,为避免给电子邮箱持有人带来不便或不利影响,也为了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可能将电子邮箱从甲方账户中删除并解除与甲方账户的绑定关系。

3.4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甲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依法对甲方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验证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实甲方的开户意愿。甲方需提交甲方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许可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号码、结算银行账户信息,并配合进行银行账户打款认证或者法定代表人刷脸认证等。甲方授权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存甲方的上述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等信息,用于向甲方持续性地提供和推广优质服务。

3.5为验证甲方身份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收集、保存甲方的企业信息或个人信息并将甲方的企业信息及个人信息传输至合法留存企业/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校验甲方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甲方的真实身份。

3.6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独立判断是否接受甲方成为乙方的用户或提供部分或全部功能。同时,甲方应及时维护并更新甲方的上述资料,确保其准确、真实、有效及完整。若甲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失效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期或不完整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企业钱包部分或全部服务,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未及时更新上述资料,导致本服务无法提供、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或甲方的企业钱包相关服务被冒用的,甲方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甲方将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二)使用

3.7身份要素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依据,甲方应务必妥善保管。使用身份要素进行的任何操作、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视为甲方本人做出。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相关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意:

1)乙方将记录甲方使用企业钱包服务的交易情况,甲方可以在企业钱包或甲方授权的乙方合作第三方平台或页面内查询交易记录。

2)基于不同的设备终端以及甲方的使用习惯,乙方可能采取不同的验证措施识别甲方的身份。例如甲方的企业钱包在新设备首次登录的,乙方可能通过密码加校验码的方式识别甲方的身份。

3)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甲方应把手机及其他设备的密码设置成与账户的密码不一致。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甲方的账户或者企业钱包登录名及密码,或甲方的手机或其他有关设备丢失时,甲方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甲方还可以向乙方申请暂停或停止企业钱包服务。甲方理解乙方对甲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如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将就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承担责任,但乙方对采取行动之前已执行的指令不承担责任。

4)企业钱包不得透支,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出售、出租、出借、赠与、继承,但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甲方承诺“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5)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乙方可以暂停或者限制企业钱包部分功能,或增加新的功能。

6)若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身份信息或其它必要资料时,如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7)甲方自开立企业钱包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为甲方恢复提供服务。

8)为了甲方的交易安全,甲方在使用企业钱包服务时,事先判断交易对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谨慎决定是否使用企业钱包服务与对方进行交易。

9)甲方不得利用企业钱包直接或变相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非法活动,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企业钱包及相关支付结算服务。

(10)甲方理解,乙方通过合作方应用软件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乙方将在合作方应用软件账号与甲方通过本服务开通的企业钱包账户之间建立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建立后,甲方合作方应用软件账号登录后向乙方发起操作指令的,视为甲方操作指令。甲方应当保证对合作方应用软件账号具有合法使用权。如甲方的合作方应用软件账号使用权丧失或者被限制使用的,甲方可能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本协议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服务,届时,甲方可通过客服联系乙方,乙方将在核实确认甲方的身份后协助甲方对账户进行注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继续为甲方提供本服务。

(三)注销

3.8在需要终止使用企业钱包服务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甲方可以申请注销甲方的企业钱包: 

(1)甲方仅能申请注销甲方名下的企业钱包,并依照乙方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注销。

(2)甲方可以通过自助或者人工的方式申请注销企业钱包。

(3)甲方申请注销的企业钱包处于正常状态,即甲方的企业钱包账户的信息是最新、完整、正确的,且未被采取止付、冻结等限制措施。

(4)为了维护甲方和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甲方申请注销的账户,应当不存在未了结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因为注销该账户会产生纠纷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未完结交易,没有余额。

3.9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注销甲方的企业钱包:

(1)为了防止资源占用或防范风险,如甲方连续12个月未使用甲方的企业钱包登录名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甲方的账户,乙方会对该账户进行注销,甲方将不能再通过该企业钱包登录名登录或使用账户。

(2)如甲方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乙方依据本协议终止为甲方提供企业钱包服务的,有权注销甲方的账户;如注销前甲方的账户中有余额的,乙方会暂时替甲方保管或将该账户中的余额转出至甲方绑定银行账户。

(3)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情形。

3.10企业钱包注销后,甲方将无法使用乙方的企业钱包服务,双方在企业钱包服务下的权利义务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终止的或依其性质不能终止的除外),同时还可能产生如下结果:

(1)任何与企业钱包关联的兑换代码或卡券(包括但不限于积分、优惠券等)均将作废。

(2)甲方仍应对甲方在注销账户前且使用企业钱包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履约义务。

(3)乙方仅在本协议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时限内保存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会按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甲方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4一旦注销成功,企业钱包的账户记录、账户功能等将无法恢复或提供。

四、企业钱包使用规则

4.1基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支付场景、银行额度控制、乙方的风险控制等事由,企业钱包服务中甲方可使用的单笔收付款或转账/提现限额、单日累计收付款或转账/提现限额、单日累计收付款或转账/提现次数,可能因甲方使用服务时所处的国家/地区、监管要求、支付场景、银行额度控制、乙方风险控制、身份要素验证等事由而有不同,具体额度请见乙方网站或应用端页面提示或公告。

4.2一旦甲方使用企业钱包服务,乙方将在甲方及(或)对方符合指定条件或状态时,支付款项给甲方所指定的对象,或收取他人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4.3甲方在乙方网站或第三方网站、软件、App上按企业钱包服务流程所发出的支付指令、操作指令或确认的交易状态均为不可撤销的指令,乙方将据此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相关指令依据本协议及相关规定对资金或交易等进行处理,甲方应当对乙方忠实执行上述指令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责任。

4.4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支付习惯或乙方推荐的设置为甲方提供不同付款或收款顺序,但是,经过甲方授权或同意的特定场景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形除外。

4.5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基于风险防范的目的,了解甲方使用企业钱包账户的真实交易背景及目的,甲方应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如果乙方在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乙方有权先行暂停、中止或终止甲方名下部分或全部企业钱包服务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对账户名下的款项和在途交易采取取消交易、止付等限制措施),并拒绝甲方使用企业钱包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4.6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业务(交易)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如乙方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等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甲方采取包含且不限于额度限制、资金冻结、关闭企业钱包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等措施。

4.7乙方仅受甲方委托提供代收代付款项等服务,不介入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应自行核实对方身份、判断对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合法交易主体,并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或转账给对方等,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的交易风险和纠纷,由甲方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或者乙方协调甲方与第三方协商解决,并由甲方及第三方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4.8乙方有权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海关、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及账户等进行查询、冻结或划扣。

4.9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服务,乙方均不提供任何担保、垫资。

4.10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并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于途中流转需要合理时间。另外,由于数据传输可能存在延迟、停顿、中断等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避免的情况,自甲方发出支付指令起至乙方实际执行支付指令之间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对此,甲方表示理解和认同。

4.11乙方会以网站公告、电子邮件、发送短信、电话或站内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例如通知甲方交易进展情况,或者提示甲方进行相关操作,甲方应及时予以关注。

4.12甲方认可企业钱包的使用记录、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如甲方对该等数据存有异议的,可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供乙方核实。

4.13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手机等电子设备、支付密码、短信校验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用于中通支付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和资料,因甲方自身泄露、遗失、复制、转交前述信息和资料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4甲方应妥善保管下列资料、信息和硬件设备,并确保甲方的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在安全、无病毒、未被入侵、未被监控、未被非法控制的环境下运行和使用。若甲方泄露了下列信息中的任意一项或遗失了下列硬件设备,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1)银行卡及其密码、CVV码、有效期等卡片信息;

(2)账号及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

(3)手机等移动终端及SIM卡信息、二维码(条码)信息;

(4)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等。

4.15若甲方在使用企业钱包服务过程中,由于甲方的账户被盗用或冒用造成甲方的资金损失,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向相关责任第三方或赔付机构进行追偿。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16乙方有权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法院判决、协助执行通知、行政决定书等)的内容处置与甲方的企业钱包相关的款项和交易。

4.17甲方理解,乙方的服务有赖于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出现系统差错、故障、甲方或乙方不当获利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等适当纠正措施。

4.18如甲方使用代扣服务时选择企业钱包作为支付渠道的,下面任一情况下均会导致扣款不成功:

(1)甲方指定的账户余额不足;

(2)甲方指定的账户已被采取止付、冻结或其他限制使用权限的措施;

(3)超出监管部门、乙方或银行规定的付款额度;

(4)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未准确、完整、合法地向乙方传输扣款指令等。

4.19基于甲方与第三方平台签署协议并授权第三方平台向乙方发送交易指令,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有权接受并根据第三方平台传输的指令实施款项划扣,包括从甲方的企业钱包账户扣收甲方需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佣金、分成等)及甲方在第三方平台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的款项。

(1)甲方知悉并认可,甲方对于第三方平台及乙方的授权是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不可撤销的授权,如甲方需解除前述授权,应先与第三方平台达成一致,并以第三方平台向乙方发出的指示为准,甲方需对第三方平台传递的指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甲方的上述授权而产生的纠纷或法律责任,甲方应与第三方平台协商解决。

2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有权接受并根据第三方平台的指令对甲方的交易发起退款,该退款指令视为甲方发起的不可撤销指令。甲方知悉,乙方仅为接受退款指令的执行方,退款交易引起任何纠纷均由甲方与第三方平台、用户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3)甲方知悉并认可,如拟变更支付产品项下支付工具及结算方式时,若甲方是通过合作第三方平台向乙方发起申请,则由第三方平台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申请支付工具及结算方式变更。

(4)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有权接受并根据第三方平台的指令对甲方的企业钱包采取冻结、止付、解冻或采取其他风控措施。甲方知悉并同意,因甲方企业钱包的上述操作引起纠纷由甲方与第三方平台自行处理。

(5)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在以下情形下披露甲方的相关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资产信息、财务信息等,以及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交易信息(含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乙方提供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乙方提供的;用户申请核实自己的交易信息的;乙方委托第三方对甲方进行巡检、调查、识别时,需要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的;甲方授权第三方从乙方获取甲方的商业信息的等等。

4.20如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甲方可以通过拨打400-0900-188或者乙方公布的其他方式联系乙方。如甲方被他人投诉或投诉他人,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企业钱包账号、联系方式、投诉相关的内容、订单明细等必要信息提供给争议相对方或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以保护甲方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交易风险提示

5.1在使用企业钱包服务时,若甲方或甲方的交易对方未遵从本协议或乙方网站说明、交易、支付页面中之操作提示、规则,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与交易对方提供服务,且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前述情形所涉款项已先行入账至甲方企业钱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自其企业钱包中扣回相应款项及(或)禁止甲方要求支付此笔款项之权利。

5.2甲方了解,甲方与交易对手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由甲方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或者乙方协调甲方与交易对手或第三方协商解决,并由甲方与交易对手或第三方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5.3甲方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由于甲方已经授权该平台按照相关协议及规则约定进行处理,为“解决交易纠纷、防范交易风险,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期间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可按照该平台的指令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以及对甲方的企业钱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5.4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购买金融类产品时,为了甲方的利益,建议甲方仔细阅读金融类产品的协议以及页面提示,确认销售机构及产品信息,谨慎评估风险后再购买。

5.5甲方了解并承诺,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或任何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乙方发现甲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相关交易,暂停或终止甲方企业钱包部分或全部服务,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六、服务费用

6.1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具体费用详见附件:企业钱包收费项目及标准。除非另有说明或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甲方委托乙方代收或代付的款项或甲方账户余额或者其他资产中直接扣除上述服务费用。

6.2甲方认可,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变化及乙方运营需要,有权调整服务费收费标准。一旦服务手续费发生变化,乙方将及时通过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短信、站内信等方式通知甲方,调整后的内容在公告期届满起或双方另行达成一致之日起生效;如果甲方不接受所改动的内容,甲方有权停止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七、用户合法使用企业钱包服务的承诺

7.1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将企业钱包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包括用于禁止或限制交易物品的交易),也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企业钱包服务。

7.2甲方不得利用企业钱包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否则乙方有权进行调查、延迟结算或拒绝提供企业钱包服务,且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乙方或乙方雇员或其他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3上述7.1和7.2适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 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企业钱包服务。

(4) 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5)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等金融产品套取现金。

(6) 进行与甲方或交易对方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或不真实的交易。

(7) 从事任何可能侵害乙方支付系统、数据之行为。

(8) 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恐怖融资、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其他乙方认为不得使用企业钱包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八、客户权益保障

8.1客户权益保障承诺

乙方一直秉承着“客户为先”的原则,并一直努力为甲方的权益提供各种保障。

8.2用户资金保障

乙方始终重视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将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分开存放,承诺不挪用、占用用户资金。如甲方在使用企业钱包服务过程中,由于甲方的企业钱包账户被盗用造成资金损失,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向相关责任第三方或赔付机构进行追偿。甲方与乙方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8.3用户信息保护

乙方重视对甲方提交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向甲方提供企业钱包服务过程中遵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个人信息处理,具体详见《中通支付隐私权政策》。

九、特别提示

9.1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无须对甲方使用本服务期间由乙方保管或代收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或收益受损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此等款项的任何孳息。

9.2乙方提示甲方注意,企业钱包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十、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10.1因下列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2)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或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

3)用户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4)用户操作不当或通过非乙方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企业钱包服务的;

5)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尽管有前款约定,乙方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10.2乙方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

1)企业钱包用户信息是由甲方自行提供的,乙方无法保证该信息之准确、及时和完整。

2)乙方可能同时为甲方及甲方的(交易)对手方提供企业钱包服务,甲方同意对乙方可能存在的该等行为予以明确豁免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不得以此来主张乙方在提供企业钱包服务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所有系统及本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乙方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11.2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乙方网站、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网站、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技术文档、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进行复制、修改、编译、公开传播、发行、整合或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减乙方网站及系统的任何功能。

11.3尊重知识产权是甲方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协议签署及生效及变更

12.1如甲方使用电子签章方式签约或者以数字证书形式进行身份核验,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采集甲方的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信息等信息向乙方合作的电子签章服务机构申请为甲方生成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章或数字证书,甲方上述签章行为视为甲方对电子合同(包括甲方单方确认或提交的文件等)的签署。

12.2如甲方通过网页确认方式签署本协议,甲方同意通过该页面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勾选、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本协议自甲方按照前述方式确认之日起生效,甲方通过上述确认方式完成的任何系统电子数据的填写、提交或确认的,均视为甲方有效的确认及签署行为。如适用纸质签署的,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发展等情况,乙方可能会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乙方会以公告、短信或弹窗等方式以下统称“通知”在公司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服务渠道的显著位置,按照标准格式连续公示30日,并在公示结束后施行。公告期间内,如甲方对协议有任何疑问或意见的,可向乙方客服咨询或反馈。如甲方不同意本协议修订内容,甲方可以停止使用本服务。如公告期满,甲方未提出异议且仍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甲方默认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十三、其他事项

13.1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协议首部记载的联系方式接收/发送协议中止/终止/解除通知/司法通知或其他必要通知,如因任何一方变更以上联系方式,均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一旦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协议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方式)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且乙方同意电子送达。

13.2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由本合同签署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13.3甲方确认已阅读并接受《中通支付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双方确认《中通支付开放平台服务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